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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代理律师向本报揭事件内情

  本报记者 陈煜儒

  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一时心软lv2012官方kason新款目錄,捎载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成果被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经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不得不接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分。

  9月28日lv官方網,张军提交诉状,要求法院撤销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11日,张军的代理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证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他决定从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程序违法、取证违法等方面为张军据理力争。

  “为执法大队当‘鱼饵’的人,不是执法人员lv包包,是被执法大队雇来的职员,事发后这个‘鱼饵’作为证人取得了必定的提成、奖金。执法大队假如仅以此人的证言为根据,认定张军经营黑车,就是鄙弃法律的尊严。”这位代办律师说。

  记者翻阅了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认定张军实行了“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背了《上海市出租汽车治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款的划定,故对其作出处罚1万元的决议,并责令其不得再犯。

  这位代理律师认为,张军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经营是指常常性的,以营利为目标,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重要营生手段的行为,不能把一个年薪20万的白领偶尔拉了一个自称胃痛的病人,就认为其行为是“经营运动”。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成心,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动。如果执法大队不勾引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所以,完整能够认定执法大队是在实施“钓鱼式执法”。依据最高国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利诱、讹诈、胁迫、暴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和重大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执法大队违反执法程序的问题,这位代理律师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事后只有一人出示证件,从法律上讲,他们调查得来的证据违反程序公平的准则。

  当事人张军告知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走车钥匙,基本不容我辩护,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行驶证,并拿出一份筹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而后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考察处置告诉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张军在道执法大队取车时,执法大队让他了签订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实。“我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张军说明。

  “陈述权、申辩权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请求,当事人废弃其陈说权跟申辩权必需是被迫放弃,而不能受到胁迫、恫吓,被迫放弃。”这位署理律师以为,执法大队用胁迫手腕使得张军被迫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必定导致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破。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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